显失公平的民事判决应当撤销新闻 - 中国消费网

显失公平的民事判决应当撤销
2020-07-31 16:07:57   来源:    
评论:0

  我叫张丽梅,家住天津市和平区诚基中心3号楼。  2018我委托中介机构挂牌出售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兴富里17号房产。2019年6月初韩丽娜通
  我叫张丽梅,家住天津市和平区诚基中心3号楼。

  2018我委托中介机构挂牌出售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兴富里17号房产。2019年6月初韩丽娜通过诚鼎义房地产中介公司,两次现场看房并最终签约。房管站工作人员上门查验房屋审批,在房管局直属机构过户,历经50天完成了合法的全权交易。

  新房主韩丽娜在使用此房经营民宿过程中,因卫生间漏水与楼下产生纠纷,事情发展到天津市和平区各个职能部门、区政府、媒体介入此事。住建部门责令韩某某拆除历史形成的附属使用面积,韩某某认为该住房买得亏,便以各种理由要求我退还房款。

  因为我们是合法交易,并且是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的交易,对她的无理要求我没有同意。韩丽娜就让其前夫动用非正常手段威胁我,致使我身体严重不适,因重度抑郁而住院。其前夫是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者,并且是当地所谓的社会上大人物,其行为造成我上有老下有小的普通百姓极度恐慌。

  而后,对方借助前夫经营律师事务所之优势将我、房屋中介及过户机构一并起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法院不顾客观事实,利用职权违法判决支持对方退房请求,并冻结我所有银行账户,查封我所有房产。

  2020年6月17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7400号民事判决是一起典型的适用法律不当的判决。该判决中引用《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得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纵观本案,原告韩丽娜从2019年6月11开始至7月29日办完全部房屋手续,近50天时间,对诉争房《和平区五大道兴富里17门401》进行了全方位了解,并于2019年7月15日亲笔签订了《承诺书》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另外,房屋交易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已经很明确的表明了被告张丽梅、诚鼎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都如实地向韩丽娜介绍了诉争房屋的实际情况,何来的“乘人之危”?

  再有诉争房坐落于天京市和平区五大道,属于天津市繁华地段,并且既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文物价值,商业价值。并且重点学片价值都是不可限量的、前景可观。韩丽娜从看放到交易完成历经五十多天,何来“违心”签订合同之说?房屋交易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充分证明了双方在心平气和、友好协商下完成了房屋的交易。

  综上所述,天津和平区法院不顾客观事实、违背市场经济规律,错误地适用法律,致使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恳请社会还我一个公道!

  反映人:张丽梅

  2020年6月20日

聚焦更多热门资讯请扫码关注
免责声明:本站刊发的所有资料均来源于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中侵犯了某个媒体或个人的权益请告知,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相关信息。